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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教[2007]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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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粤府〔2006〕13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师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粤府〔2006〕13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现有C、D级危房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C、D级危房在2007年12月底前改造完毕。
  第四条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及恩平市共86个县(市、区)的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按照C级危房维修加固及翻新每平方米160元,D级危房拆除新建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珠江三角洲地区(江门的恩平市除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统筹落实。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的组织和实施,根据省下达的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际,制订科学可行、覆盖全部现有C、D级危房的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既不盲目拔高建设标准,也不得降低标准和质量,确保危改项目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第六条  危房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定和批复,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6〕39号)的规定实施。
  (一)省财政厅按照危房改造的实施情况将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分期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立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统称特设专户),其中,2007年2月底前拨付50﹪, 7月底前拨付35﹪,其余15﹪的资金待2007年底在省核定的控制数范围内,按实际建筑面积审核验收后结算。
  (二)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到达特设专户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从特设专户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商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三)县(市、区)财政局要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有关合同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做好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支付监管和支付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将项目实施和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等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地级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及产生新教育负债的,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教育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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