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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资[2007]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
实施时间: 2007-4-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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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审批的效率,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适用于省直一级预算单位。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向省财政厅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提交申请,主要应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等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产记录;二是待处置资产的现状;三是资产处置方式和处置理由;四是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处置专项资产时,除使用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外,还应结合专项资产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如富余职工住房出售申请,除填报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和使用规定表格外,还要填报《出售住房情况表》,提交《评估报告书》以及相关资料等。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单位转发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特点,细化有关资产处置申报内容和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二级以下单位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和使用说明
相关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和使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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