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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8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8-30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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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市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各局在9月10日前组织收缴清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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