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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6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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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有效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大了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在突出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既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更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发生《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需报市局备案,并经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方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待市局明确意见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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