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1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7
实施时间: 2007-8-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深刻领会利息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组织好本次利息税减征工作,市局决定成立由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计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利息税减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得税处,具体负责减征工作的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和问题处理等事项。各基层局也应相应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利息税减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计算方法。
  各基层局应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迅速行动起来,尽快组织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认真学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吃透文件精神,掌握税率调整的具体计算和操作方法,特别要注意跨利息税政策调整实施时点的利息税的计算和操作方法。
  另外,为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宣传减税给储户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总局专门印发了《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各基层局要及时安排张贴在各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和本局办税服务厅内,并通过大屏幕滚动播出、印制宣传单、召开扣缴义务人政策会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利息税减征政策,确保8月15日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
  本次利息税减征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扣缴义务人的关系重大。为督促、协助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利息税减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基层局应在8月10日前到每一户扣缴义务人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以及试运行工作,及时解决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调整前后利息税的计算和软件操作,尤其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金融机构,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时刻关注其软件修改的进度和利息税税减征工作的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市局共同研究处理。
  四、加强分析,做好测算,全面了解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减收形势。
  各基层局要加强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并在8月20日前将分析结果、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社会、金融机构、纳税人等方面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等,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关于政策调整后利息税的扣缴申报
  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涉及分段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申报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综合征管软件V2.0录入时采用增加申报的形式录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收缴存款利息的紧急通知 青财库字[2015] 2015/1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鲁国税发[2002] 2002/3/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深国税发[2000] 2000/1/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 浙国税所[2002] 2002/3/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豫国税发[2007] 2007/8/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 川国税函[2000] 2000/12/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鲁国税函[2003] 2003/6/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 冀国税函[2000] 2000/5/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 苏国税发[2005]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