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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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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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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 京国税[2000]82 20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