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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0-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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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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