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5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6
实施时间: 2004-11-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及时准确地完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工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资产负债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有关材料。
  (二)咨询服务岗位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料要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自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于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传递给管理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退还纳税人。
  (三)管理部门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法规股(科);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四)县级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股(科)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五)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电子版)通过内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六)省局征管处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后,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将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电子版)通过内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传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
  (七)市局征管法规科(处)在收到省局的批复后,立即通知县级地方税务局执行,同时在10日内将纸质文书材料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宜的 新国税函[2001] 2001/8/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结时限的公 山西省国家税务 2014/10/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 吉地税发[2005] 2005/9/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川国税发[2001] 2001/7/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皖地税[2001]16 2001/7/1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 黔国税发[2008] 2008/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延期缴纳 京地税奥[2008] 2008/3/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的通 京地税征[2001] 2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