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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07]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2-9
实施时间: 2007-2-9
失效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独立审计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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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四次理事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修改情况的说明

  二○○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包括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不同需求分类分层次进行培训。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指导、认可、考核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以及非组织形式培训学时的考核认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经省注协同意方能自办继续教育培训:
  (一)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
  (二)具有100平米以上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师资;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必须具有2人以上的师资,且连续3年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并经省注协认可的授课教师;
  高等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省注协,并及时报告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班期数、培训班人数、学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情况。
  第十条 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分所且具有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由省注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等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的境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
  (二)中注协通过远程视频教育系统直播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省注协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合作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包括非执业会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四)中注协或省注协主办或认可的专业论坛和经验交流会等;
  (五)参加北京、上海和厦门等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相关培训,并经省注协备案;
  (六)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在省注协主办的《云南注册会计师》或地级市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专业著作;
  (二)担任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年度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质量监察员;
  (四)承担省注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并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上一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周期。
  为了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中长期培训,凡是参加培训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可以作为完成两个培训周期的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除了接受上岗培训外,还必须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六条 培训学时的计算标准:
  (一)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学时:
  1、45分钟为1个学时,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
  2、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计算学时,学员可以通过云南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学习。
  (二)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
  1、在省注协主办的《云南注册会计师》或地级市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
  2、担任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含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按实际授课时间和参加师资培训时间一并折算学时;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按照实际主持或演讲时间的2倍折算学时。
  3、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年度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2个培训学时,最多不超过40个培训学时。
  4、承担省注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的每千字可折算1个培训学时。
  5、参加中注协远程教育点播系统培训的,必须出示中注协出具的考试合格证书,才能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章 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与考核确认
  第十七条 省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省注协培训管理人员担任。每期培训班由班主任指定班长和副班长各一名,负责培训班的考勤等具体管理事宜。
  担任班主任的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班主任津贴。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和考核制度,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具有结业证书并要进行补课。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考试或考核合格者10日内在省注协网站继续教育栏目→管理专区→培训通告公布。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学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人保留3年,并在中注协或省注协检查时予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间考勤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勤的,培训不予通过并要进行补课。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停留半年的、生育休产假、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以及11月30日之后新注册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迟到下一年度学习,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培训期间请事假者须出示该所负责人签名同意的请假条 ,请病假者须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经转出地省级协会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凡经省注协备案并参加上述培训的,由省注协对参训学员在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生活费。省注协统一组织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负责建立全省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完整记录受教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5月8日发布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申请人:20年月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省注协意见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完成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
  (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
  (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
  (7)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  月  日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原则
  根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由于会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会员尚未达到专业所需的能力,因此,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培训目的的定位,从现实性角度出发,将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定位到注册会计师个人素质和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两个方面。具体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
  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修订的主要方面
  1、制度名称。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相比,《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作了如下修改:
  2006年7月,经省财政厅批准,云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分设,因此,制度名称修订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此外,在新的形势下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专业知识的培训,而是全面的、多层次的在职教育;形式也不应当局限于集中培训,而应当多种形式。因此,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将制度定名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2、明确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并指定班长和副班长协助班主任对培训班实行日常管理。
  3、专门增加了一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充许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以调动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培训的积极性,丰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
  4、明确了考试和考核制度。通过对学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可以考察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受训效果。
  5、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已经从过去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发展扩大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是随着形势发展不断变化的,因此,本制度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6、明确了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将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类。由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培训和事务所经批准组织的培训为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其他形式”则包括了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行业质量检查等。
  7、缩短考核周期。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一年,提高继续教育考核的操作性。
  8、细化学时,便于操作。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培训形式多样化,而造成的学时确认困难。《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对集中培训之外的多种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9、为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认定条款
  10、保留了继续教育学时豁免条款,并有所补充。
  三、《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范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制度适用范围,继续教育培训定义,继续教育培训的原则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培训的主体,师资队伍、教材建设,对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权限等。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共3条。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报告制度及报告内容,在云南境内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培训资格)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其总所培训学时的确认办法。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共6条。主要明确培训组织形式及有组织与其他形式的内容,培训考核周期,对当年新上岗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做出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和学时确认标准,对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作出规定等。第五章继续教育学时的考核确认,共9条。明确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实行结业考试和考核制度,成绩公告,培训档案建立,培训的豁免规定,对参加中注协或三个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实行补助等。第六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本制度实施日期,同时宣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废止。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09]8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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