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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07]10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9-17
实施时间: 2007-8-30
法规类型: 独立审计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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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理事: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关于审议通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决议》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7年8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省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团体会员和注册会计师等个人会员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英文名为:The Yunn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缩写为YICPA。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云南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诚信立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 依法管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等团体会员,具体包括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年度检验和日常管理等;
  (二) 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等个人会员,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教育、统一考试、注册登记、年检、流动等日常管理;
  (三) 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 组织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五) 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执业规范、准则及行业管理规章 制度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 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的日常自律性监管,检查执业道德、执业标准、执业准则实施情况;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自律惩戒;
  (七)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建设和发展意见和建议;
  (八) 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广大注册会计师的规范执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九)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十) 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依法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注册登记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和依照原规定经考核通过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本会执业会员;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可申请注册登记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纪律;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会员形象和本会整体利益;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本会章程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注协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据本省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中长期计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理事会特邀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荐或聘任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一至四款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各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厅备案。
  秘书处部门领导由秘书长提名,报财政厅批准;秘书处各部门员工由秘书长聘任。
  秘书处员工的工资福利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报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劳务;
  (三)办公公务费、业务费;
  (四)交通、办公设备费;
  (五)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协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及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严格资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昆明。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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