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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10-12
实施时间: 2007-10-12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9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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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295.8亿元,其中计划续发行28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15.8亿元。
  三、本期国债原始期限3年,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07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07年7月16日,票面年利率为3.53%,按年付息。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00.90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53%。本期国债从10月18日起,续发行部分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在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上下0.2元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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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ustinlv   2007年10月18日 +25金币
非常好,对工作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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