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19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1
实施时间: 2005-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成地税[2005]44号)收悉。为更好地贯彻财税[2002]20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批复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次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二、根据国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无论该下岗失业人员以前是否从事个体经营和在企业实现再就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累计未超过3年的,应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 京国税发[2006] 2006/3/30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市财发[2003]29 2003/5/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云财税[2003]13 2003/5/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 浙地税发[2006] 2006/5/1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晋国税发[2003] 2003/2/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 厦地税发[2009] 2009/4/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税[2009]10 2009/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黑国税发[2003] 2003/4/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鲁地税函[2009] 200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桂财税[2006]36 200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