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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5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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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0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由原来的按月三级稽核比对改为现行的按日两级稽核比对,其数据处理流程发生了重大改变,为确保采集率,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管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要配备专岗,按日负责检查本辖区范围内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失控发票数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的采集情况,发现漏采要通知征管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补录,存根联数据的补录时限不得超过每月的13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
  三、在6.0版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仍要按原操作规程继续运行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和省局推行的预清分比对系统。待6.0版系统正式投入运行,5.4版系统和预清分比对系统停止使用。
  四、省局将按月通报各地的数据采集情况,凡采集率未达到总局考核指标要求的单位要向省局上报原因分析情况和制定管理措施的书面报告。
  联系人:
  流转税管理处 段齐继   028-86734308
  信息中心   黄 勇   028-86724603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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