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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4]36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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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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