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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4]54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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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联交易相关税收的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198号)收悉。根据你局提供的企业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与成都市紫薇酒店有限公司属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末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合理调整。
  二、对上述关联企业进行税收调整,应比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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