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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省政府国资委向防治大骨节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7]3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6
实施时间: 2007-4-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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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我省阿坝州是全国罕见的大骨节的高发病重灾区。为贯彻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阿坝州扶贫开发和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工作总体规划》精神,帮助阿坝州大骨节病群众尽快解除病痛,摆脱贫困,省委、省政府在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中开展了防治大骨节病捐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对纳税人通过省政府国资委向阿坝州防治大骨节病的专项捐款,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项捐款只能用于大骨节病群众医疗救治及防病治病知识的教育培训。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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