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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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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4]31号)收悉。同意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名单附后)应纳增值税由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局统一申报缴纳,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各直营连锁店配送商品时,采取内部调拨方式开具《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配货收货单 》、《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分发收货单》(格式附后),对外销售商品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直营连锁店收到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上报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认证抵扣。
  三、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经营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
  四、今后凡新办直营连锁店,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同时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报省局直属分局,由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并通报省财政厅。
  五、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导致省与市(州)、县间财政利益变化问题,由省财政厅比照集中汇缴跨地区经营和分享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分享办法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直营连锁店此前的税款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结算解交,12月末留底税额和多交税款全部并入四川新华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望各地认真做好今年增值税的结算解交工作。
  你局接此通知后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征收管理,并督促该司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如其经营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3号)规定,要及时报告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调整税款缴纳关系。
  特此批复。

  附件:
  1《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配货收货单》
  2《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分发收货单》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配货收货单

  收货部 编号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货名 版别 单价 折扣 数量 码 洋
  合计:
  经办人: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销货单位一份,购货单位两份

  附件2:

  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分发收货单
  收货部 编号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货名 版别 单价 折扣 数量 码洋
  合计:
  经办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销货单位一份,购货单位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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