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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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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省国税局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教育厅、银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的通知》(川国税发〔2005〕98号)。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上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近期就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从99年开始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教育,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扶持低收入家庭对子女的培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体现。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将此项的工作摆到重要议程。要从社会稳定,维护安定团结的高度看待此项工作,不能有半点疏忽和懈怠。各级主管领导要主动与银行、教育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在认真吃透文件的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教育部门和社会广为宣传《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让社会和广大储户广为知晓。认真做好总局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问答》的宣传工作,并认真落实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要确保免税政策的落实。
  三、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对现教育储蓄存款户异常变化的原因、过程情况要作认真研究,作好典型调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争取主动,有针对性地作好相应预案准备。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证明”的管理,建立台账,摸清底数。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将省局印制的 “证明” 下发,通知学校到税务机关领取或直接发放到学校,确保此项工作在11月中下旬落实到位。12月1日前教育储蓄存款仍沿用老办法,敦促各储蓄机构在12月1日前(《实施办法》实施前)按照老办法清理自身教育储蓄账户,确保社会稳定。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利息税免征工作。12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应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对储蓄机构仍有违反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储蓄机构应承担相关责任,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各市州国税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如出现未及时转发文件、未及时进行宣传、“证明”未及时送达、未给予依法办理的教育储蓄免税优惠等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省局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2月1日以后,对违规教育应征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也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省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在适当时间对各地《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自发文之日起,各地应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储蓄机构和用户的反映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并在11月8日,11月18日和11月27日通过行业网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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