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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25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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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的审批作如下补充:
  一、一般纳税人除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所列举的情形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万元开票限额,申请十万元(含)以上开票限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亿元(含)以上。
  (四)对达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但其销售业务不需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小面额专用发票。
  (五)对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变更纳税地点等,其存续企业仍可按程序申请原开票限额。
  二、临时申请开票限额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达不到使用百万元开票限额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该一般纳税人可临时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并附《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和有效合同,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二)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达不到使用千万元开票限额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且产品不能分割的。该一般纳税人可临时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并附《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和有效合同,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临时授权使用百万元、千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机关应限量审批。
  (四)经临时批准使用开票限额的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后,由县级国税机关在五日内收回授权,恢复原来的开票限额。
  三、经批准使用开票限额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需使用目前的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派员到企业实地核查后,应向企业发送《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见附件11)调减开票限额,并于开票限额调减后2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开票限额审批应进行实地核查。按照“谁审批、谁核查”的原则,批准十万元(含)以下开票限额的,由区县级国税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百万元开票限额的,由地市级国税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对由省局审批的千万元开票限额,纳税人可直接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须在十日内将有关资料和核查报告呈报省国税局审批。省国税局受理申请的,省局可委托市级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市级国税机关在接到省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委托书》(附件1)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达省国税局审批。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企业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五、开票限额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3.企业生产经营及开票情况的书面报告
  4.申请期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施机关对准予受理申请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4);对需补正资料的,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
  (三)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并形成核查报告(附件7);
  (四)实施机关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
  (五)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薄》,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票限额的授权发行。
  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审批和许可。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必须按照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
  七、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川国税函﹝2004﹞162号附件)有关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略)
  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委托书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 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4.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6.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7.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情况报告
  8.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9.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
  11. 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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