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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4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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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电子申报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黑龙江省增值税电子申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电子申报推行、服务、运转工作顺畅,加强对为电子申报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同级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培训行为进行监督,培训以集中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应保证新上电子申报系统的使用单位能够正确使用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对电子申报中新增加、修改的业务,要及时对所有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软件升级,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电子申报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一)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电子申报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不得影响使用单位申报。
  (二)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对于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24小时内做出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三)服务单位要在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四)服务单位不得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与电子申报无关的软件或商品。
   第六条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要与使用单位签订《电子申报系统技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工作制度。
  (一)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
  (二)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国税机关受理部门。
  (三)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国税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国税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映,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四)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省局不定期对省内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服务单位的培训、电子申报系统的安装和调试以及技术支持和服务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公布测评结果。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照上级的要求,可以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逐级上报,于次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完成安装调试的;
  (二)一个月内国税机关接到投诉超过2起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四)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国税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一)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电子申报系统,影响电子申报系统正常使用的;
  (二)以国税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
  (三)一个月内国税机关接到投诉超过5起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六)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国税机关应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由上一级机关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二)一个月内国税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10起的;
  (三)拒绝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电子申报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姓名:
  服务单位名称:  填写时间:
  1、您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2、您对服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是否满意?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3、您对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否满意?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4、您对投诉受理解决是否满意?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5、您对服务回访工作是否满意?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6、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
  □很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7、您认为服务单位在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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