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字[2007]1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17
实施时间: 2007-9-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6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落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局[2004]第5号令)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加快在农村发展散装水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设立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1160万元,分三年实施,用于补助和引导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现将《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通过政策导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调动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络服务体系建设,让广大“三农”使用质优量准、方便实惠、省工省力的散装水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络服务体系(简称“183”工程,下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183”工程是指省级和11个市、81个县(市、区)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示范站,计183个。通过典型示范,逐步全面推进,加快在全省农村发展散装水泥。
  第三条 “183”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且经省验收或由省委托验收符合要求后,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范围: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制度。
  3.就厂配送站范围:指由水泥生产、中转库、使用企业,提供配送与贮用装备,直接将散装水泥运送“三农”或销售网点的供应服务站。
  4.中转配送站范围:指由企业异地新建的配送站,将散装水泥运送“三农”或销售网点的供应服务站。
  5.经省验收或由省委托验收合格。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1.重点支持示范县、重点县。
  2.布局合理,散装水泥辐射面广。
  3.向山区、海岛等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六条 单个配送站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就厂配送站不超过8万元;中转配送站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除省级补助与配送站企业自筹外,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予联动补助,以促进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顺利建成投产并形成规模效益。
  第八条 由省散装办制定《浙江省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装备配置与验收基本要求》,作为验收及专项资金补助的基本依据;同时制定《浙江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运行服务与管理基本要求》,以加强日常运行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配送网效能。
  第九条 独立法人或建设配送站的企业,按归属向市、县(市、区)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建设新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经市、县(市、区)散装办初审,县(市、区)项目经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上报市散装办汇总(见附表2),由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复审,再联合上报省散装办审核、验收,并提出补助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核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散装水泥配送站。
  第十一条 各市(含义乌市)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第一批2007年10月20日;第二批2008年8月底。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办)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查处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专项资金的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渔业 津财农[2010]23 2010/5/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 陕政办发[2006] 2006/9/1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 沪府办发[2008] 2008/6/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 琼府办[2001]24 2001/4/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行[2010]335号 2010/7/14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特色商业建设 大财企[2006]65 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渝财企[2009]47 2009/9/1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8年青岛市 青经贸技发[200 2008/10/1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 黑财经[2009]60 2009/8/2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 粤财工[2010]12 20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