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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7]1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0-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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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区商贸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商贸服务水平,推进形成业态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快捷、高质的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商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现将制定的《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扶持作用,促进建立健全社区商贸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7〕22号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贸服务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4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依法经营、纳税,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贸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
  (一)扶持重点社区和重点企业的原则。以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和企业的带动作用。
  (二)引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业态的原则。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先进的现代流通业态,改善社区商贸服务业经营环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建设和改造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以及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三)创新服务方式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服务,提高社区商贸服务的网络化、信息化水平。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示范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和企业。支持创建一批业态齐全、布局合理、辐射半径广、服务人口多、积极引进品牌连锁企业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重点培育一批积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建设社区商贸服务网点,通过联合加盟等手段,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
  (二)建设和改造社区商贸服务网点。鼓励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或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通过统一配送和信息化改造等手段,整合分散、单体、小型的社区商贸服务网点,并搭载各类便民服务功能,提升社区商贸服务档次和水平。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和改造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网点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向社区延伸,构建社区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三)建设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中介组织或示范企业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分散的社区商贸服务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区便民服务,实现社区商贸服务模式的创新。鼓励社区商贸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探索虚拟网络与有形网点的结合,促进社区商贸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
  (四)制定社区商贸服务标准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支持中介组织和示范企业参与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行业标准制订工作;支持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通过推行免费或低收费方式,为城镇下岗工人提供家政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社区商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新建的社区商贸服务网点,按照当年新增网点数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网点的物流配送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对建设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对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制定社区商贸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相关事项。根据全省社区商贸服务工作总体安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确定,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浙经贸商发展〔2007〕439号文件认定并公布;奖励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在下达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的省内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及相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对补助或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作出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新增数量、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的相关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制定标准、规划和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费用开支情况;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县(市、区)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市经贸、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收到市、县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联合下文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和省属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经贸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内容等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有效实施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开始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0]225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2010-7-16
实施时间:2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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