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5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9
实施时间: 2004-6-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2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审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将清理情况通过行业网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普通发票领、用、存、销情况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企业发票开具的异常情况,防范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时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管 黑国税发[2004] 2004/8/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 苏国税函[2004] 2004/5/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甬国税发[2007] 2007/3/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 湘国税函[2001] 20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