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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综发[2007]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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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60号)42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非税收入系列票据,现予启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据种类: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为一式五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
  一般情况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再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手工填开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两种,具体名称、种类、联次式样见附件2。
  二、启用时间: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逐步取代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实行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点的省直单位,原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使用至试点开始之日止;其他省直执收单位使用至正式推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之日止;市、州、县(市、区)执收单位使用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1日。
  三、具体要求:执收单位在购领、使用、核销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执收单位应当加强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省财政厅每年将在适当时间对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购领、使用、核销管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为了确保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时供应,各用票单位应在每年1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省直用票单位及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省财政厅社和确认后将按照省直各单位及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领用计划发放票据。
  联系电话:027-67818776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预外局)刘新启
  附件1: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略)
  附件2: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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