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预发[2007]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10
实施时间: 2007-8-10
失效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 (财预〔2006〕406号)以及省政府领导对2008年省直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批示精神,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省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对预算管理办法的重大调整,我们对《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参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将所有的资金来源,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 优先保障的原则。为贯彻中央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政权机关正常运转的有关文件精神,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 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以后根据管理需要,将结合部门资产占有情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省编制主管部门下达给各部门的人员编制;2、编制内的实有在职人数;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实际离退休人数。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根据省直部门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 制定定额标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各项定额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三)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具有可行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 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 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 基本支出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日常公用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四) 各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整理与编制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直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直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为推动省直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单位变养人为养事,对试行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可将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财政补助控制数调整用于项目支出,并在执行中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和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增当年的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参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省级项目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项目预算编制软件,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程序,简化部门申报手续,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 “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内外明确、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编制原则。
  (四)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五) 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数据管理系统。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由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应用软件。
  第六条 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省直部门和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一) 省直部门项目库。是一级预算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后设立,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分为部门上报项目库和部门备选项目库。
  部门上报项目库,管理拟申请由当年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部门备选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申报并经一级预算部门确定,但综合平衡后未能上报财政厅的项目。
  (二) 财政项目库。是财政厅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后设立,由财政厅进行管理。财政项目库分为财政下达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财政下达项目库,管理当年预算已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财政备选项目库,管理经省直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确定,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八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
  第九条 持续性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或分年度发生的项目。
  持续性项目分为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
  常年性项目,指每个预算年度发生的项目支出。
  延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印刷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持续性项目。
  1.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例会,举办学习班开展经常性的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2. 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3. 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
  4. 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职能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等支出项目。
  5. 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是指为应付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质储备和运输等的支出项目。
  6.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和数据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通信服务、线路租金、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7.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8. 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
  9. 其他持续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特定的持续性支出项目。
  第十条 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新增性项目分为新增的一次性项目、新增的常年性项目和新增的延续性项目。
  对上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持续性项目和需要作重大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持续性项目视同新增性项目。
  重大调整的持续性项目指:
  1. 有中央明文规定的项目;
  2. 有省委、省政府明文确定的项目;
  3. 有预算年度的编制文件规定的项目;
  4. 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并以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
  新增的一次性项目是指预算年度新增的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包括: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项目,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和其他新增性项目。
  1. 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2. 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3. 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4.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5. 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6. 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项目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勘查设计等前期费用支出项目。
  7. 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8. 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项目。
  9. 开办费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
  10. 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培训项目。
  11. 其他新增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新增性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资金的作用范围分为“内部开支”和“外部划拨”。内部开支是指本部门为组织实施某项目,在单位内部需要发生的公用支出;外部划拨是指为完成某个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以外划拨的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可分为省级项目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在“一上”阶段只申报新增性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 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 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填报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 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 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 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即有中央、省委、省政府明文规定和预算年度的编制文件规定的项目,视同新增性项目要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 按政府收支分类编制项目预算,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 省直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省直部门备选项目库。
  省直部门对部门备选项目库中的项目,根据部门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排序,纳入省直部门上报项目库。
  第十八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也要按上述申报规程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 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 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 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 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部门上报项目库中的项目审核后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直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对财政备选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组织专家按规定评审,汇总形成总预算,依法经省政府审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财政下达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一) 持续性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 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 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 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三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也要按上述审核规程办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和财政厅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省直部门在申报新增性项目时要向财政部门报送结余、结转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业务费项目,要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省直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也要按上述规程核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持续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厅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对延续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性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对不能转入常年性项目的项目,第二年要清理、剔除。
  第三十三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持续性项目,在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四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也要按上述办法进行清理和滚动管理。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财政厅、省直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财政厅、省直部门要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直部门和财政厅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目标,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财预规[2016]1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6-6-14
实施时间:2016-6-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 国税函[2005]14 2005/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京财预[2002]19 2002/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津财预[2010]76 2010/8/3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 湘财预[2002]21 2002/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大财预[2004]18 2004/1/1
江苏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2] 2002/7/9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2003/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晋财预[2002]5号 2002/1/31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库[2010]141号 2011/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黔财预[2002]2号 20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