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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正常户异地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清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8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3
实施时间: 2007-4-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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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化数据应用,发挥数据的控管功能,省局将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异地登记的情况作一专题进行监控。通过数据抽取,共发现系统上线以来非正常户异地登记的纳税人562户、非正常户(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06户,流失发票10312份;非正常户(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66户,欠税金额3079.95万元。其中既有本市跨县(区)、税务分局(所)登记的,也有跨市登记的。经过石家庄和秦皇岛两市对非正常户(流失发票)异地登记情况的落实,补缴税款9.05万元,罚款及滞纳金7.56万元。秦皇岛市国税局还以此为契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将走逃、失踪纳税人列为其中重点对象进行治理,有效遏止了纳税人走逃、失踪现象。
  为严肃税收法纪,省局决定开展一次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异地登记情况的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异地登记的总体情况
  (一)流失发票涉及的票种较多,个别企业欠税金额巨大,问题较为严重
  我们抽取了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的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异地登记的情况。发现非正常户异地登记的纳税人562户,其中在同一县(区)内登记的纳税人281户,占全部户数的50%(详见附件1);非正常户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06户,流失发票共计10312份(详见附件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等五类发票。其中:货物销售发票6486份,占流失发票总数的62.89%、增值税专用发票446份,占流失发票总数的4.33%、收购发票2875份, 占流失发票总数的27.88%、加工修理修配发票450份,占流失发票总数的4.36%、机动车销售发票55份, 占流失发票总数的0.53%;非正常户欠税又异地登记的纳税人66户,欠缴税额共计3079.95万元(详见附件3)。其中:在本市辖区内异地登记的纳税人61户,占全部户数的92.42%,跨市异地登记的纳税人5户,占全部户数的7.58%。
  (二)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分布广泛,各市均有涉及
  全省11个市局不同程度的存在此类情况(详见附件4),其中石家庄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76户,流失发票4433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1户,欠税金额160.55万元;邯郸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12户,流失发票425份;唐山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6户,流失发票160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5户,欠税金额687.69万元;保定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43户,流失发票1418份;张家口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12户,流失发票1555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4户,欠税金额231.1万元;沧州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11户,流失发票325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9户,欠税金额1776.02万元;衡水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5户,流失发票761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1户,欠税金额0.18万元;廊坊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8户,流失发票275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3户,欠税金额2.38万元;承德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4户,流失发票135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户,欠税金额40.89万元;秦皇岛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4户,流失发票725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1户,欠税金额0.02万元;邢台市涉及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的纳税人4户,流失发票100份,欠税异地登记的纳税人20户,欠税金额181.12万元。
  二、专项清理的工作安排
  (一)专项清理的时间要求
  各市在5月20日前完成此次专项清理。同时将《非正常户欠税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非正常户发票流失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及清查报告上报省局(上报路径:75.16.16.53\部门公共目录\非正常户专项清查)。
  (二)专项清理的管辖
  流失发票、欠税的非正常户和异地办理登记的正常户在同一市内的由所在市局统一协调处理。不在同一市内的由非正常户的主管局负责走逃户的发票缴销、违章处理及注销登记等工作,正常户的主管局积极配合。
  此次专项清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三)专项清理的要求
  1、对非正常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对此类纳税人未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薄等证件。
  2、对非正常(流失发票)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严格追查每份发票的流向及原因,对纳税人流失发票已经开具的按开具的票面金额及适用税率补缴税款,并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薄,构成偷税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丢失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各市要求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停供或收缴其发票。
  3、对非正常(欠税)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除对纳税人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收缴有关证件外,对非正常户欠税的原因进行追究,查找管理上的漏洞,清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对走逃后又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列为“黑名单”,作为日常管理中的重点监控对象,严格控制发票供应(每次限购一本发票),并加强发票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省局今后定期对非正常户纳税人存在流失发票、欠税、稽查在案等又异地登记的情况进行监控、发布,并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处理相关工作。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异地登记稽核比对情况表》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流失发票)异地登记稽核比对情况表》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欠税)异地登记稽核比对情况表》
  4:《各市非正常户(流失发票、欠税)稽核比对情况明细表》(只发电子档)
  5:《非正常户欠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6:《非正常户发票流失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略)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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