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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28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0
实施时间: 2007-9-20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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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 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要相继印发,各地在贯彻此通知精神时,注意做好衔接。各地应税所得率调整情况和结果应向省局报告并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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