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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4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新会计准则备忘录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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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解释,仅供参考。
  一、关于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的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的2007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金额,与2006年年报披露的“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金额存在差异的,应当按以下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3.5中分具体调整项目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3.5 本次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与“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有关报表的披露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15条的规定,季度报告仅需在附录部分披露本期及可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无需披露报表附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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