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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征[2007]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9-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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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按照2005年7月市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要求,全市税务系统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三年多来,本市已初步建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数据库,并按时为纳税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就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的采集和维护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市局将对现有系统实施升级并增设以下功能:
  (一)在客户端增设明细申报系统升级版本的校验功能,确保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的统一性。
  (二)在客户端增设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唯一性的校验功能,确保个人身份的唯一性。
  (三)将原《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住址”栏改为“有效联系地址”,并将“有效联系地址”、“邮编”等栏目设定为必须录入项目。
  (四)对应填写未填写必录项目的,客户端将弹出对话框提示不能保存已有信息的功能。对上门申报企业必录项未填写完整的,请其填写完整后再予申报。
  (五)对采集的客户端信息,各单位应当于每月申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征管系统“个人登记信息校验”功能,抽取扣缴单位录入的错误信息数据下发税收管理员,督促扣缴单位在下一次申报前完成个人登记信息的纠错。对未按规定实施信息纠错的,申报将不会成功。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升级版软件的实施时间
  市局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升级工作并下发各单位,同时,将客户端升级版软件挂在上海财税网站上,10月份各单位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可登陆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或自带电子介质向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拷贝升级软件。11月征期正式起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申报将不会成功。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范围的重申
  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4、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5、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四、关于“税款所属期”
  目前打印的《完税证明》上,“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取得“所得所属期”相差一个月,难以体现纳税人上年度实际取得所得的缴税情况。为使2008年起打印《完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取得所得所属期保持一致,今后每年2月底前汇总打印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所得所属期实际已缴入库税款(上一年度2月份到当年度1月份期间实际入库的税款),并顺延打印和邮寄完成时间一个月。
  五、关于工作要求
  (一)确立“全员、全额”管理的推广方向和意识
  1、“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对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人数与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的职工工资列支人数进行比对,要加强实地核查,确保“全员、全额”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2、发挥“法人库”平台的作用,落实对本行政区划内企业,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信息掌握,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全户管理。
  (二)加大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手段(如媒体、财税网站、培训、办税服务厅张贴告知书等)强化宣传与辅导,引导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养成个人基础信息要准确录入、及时更新、动态维护的习惯;培养纳税人和扣缴单位随时关注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知识的意识,确保个人信息档案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为今后准确开具、邮寄《完税证明》和提高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邮递方式
  在规范《个人基本信息表》采集的基础上,2008年《完税证明》邮递方式由原分送扣缴义务人为直接邮发给纳税人,使《完税证明》更快捷地传递到纳税人手中,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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