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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7]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8
实施时间: 2007-9-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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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领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税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在当前土地资源缺乏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阶段,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应;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税负的统一;提高税额标准,为地方税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及时、顺利地贯彻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个三”工作思路的大事来抓。
  二、严格政策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我省从2007年1月1日起要严格按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征管。为此,各地要尽快开展政策调整工作,对照新《实施办法》的税额标准制定规定,综合评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做好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制定工作,报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未征收2007年度所属税款的地方,要抓紧做好税额标准的调整工作,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在下文之前已按原税额标准征收税款的地方,要及时将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差额税款补征入库,以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摸清底数,准确、全面掌握新增税源信息
  外资企业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对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税源基础信息不全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等途径,获取外资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信息,并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形式,准确、全面掌握外资企业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入库。
  四、掌握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的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审批减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除经当地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用地之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严格按《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及时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税额标准的审批工作
  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方,如按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征税确有困难的,在2007年年底前,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适用税额标准。欠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日常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政策宣传效应。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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