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5]5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270号)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面积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将开发用地与自用土地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据实填写税收缴款书的品目名称、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和税款所属时期等栏内容。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份征期(1日至15日)将上一年应纳税款一次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上一年12月31日的占地面积计算。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不纳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第九条关于税源登记和管理的范围。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 内地税发[2005] 2005/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津地税所[2007] 2007/1/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福州市地方税务 2012/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闽地税发[2008] 2008/4/2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鄂地税发[2008] 2008/9/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 渝地税发[2013] 2013/12/1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 津地税所[2003] 2003/4/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豫建[2014]149号 2014/12/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 渝地税发[2003] 200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