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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5]3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7-1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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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制定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略)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
  2.建筑业设备扣除明细表
  3.邮政电信合作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
  4.演出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
  5.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收入减除明细表
  6.旅游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7.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二○○五年六月八日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全面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规定
  第三条 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赞助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第九条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全部并入营业额。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第十条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征收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陆路运输收入、水陆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收入、管道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第十三条 陆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运输(含地面铁路、地下铁路)收入、公路运输收入、缆车运输收入、索道运输收入及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一)铁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1.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6.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费;
  7.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火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蓬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手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8.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9.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
  10.其他铁路运输收入。
  (二)公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收入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缆车运输收入,是指采用缆绳绞车沿倾斜轨道牵引车辆用以运物或载人的营运业务收入。
  (四)索道运输收入,是指在支柱间张设钢索,上面悬挂具有滚轮的跑车,用以载人或运物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水运部门开展客运、货运等水路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括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基金或费用。
  (二)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收入和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三)程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期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收入。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收入,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基金或费用。
  (二)专包机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业务取得的收入。
  (三)湿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收入。
  (四)通用航空业务收入,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收入。如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航空吊挂、航空降雨等收入。
  (五)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航路费、国际航班服务费、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航班延误费、夜航附加费、候机楼使用费、飞机加油费、特种车辆使用费、夜航灯光费、临时机场保障费、飞机停放费、场道大修费、国际航班通讯费、临时机场保护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消防费、气象费、空中指挥费、航行服务费、通讯、导航费、执照管理费、代理国际民航运输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到付运费、国际客货邮运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和地面运输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收入,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装卸搬运收入,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 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的装卸和搬运业务收入。
  搬家业务收入,是指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货物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九条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从事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和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煤炭铁路运输业务时,以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减除支付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联运(合作运输)业务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 (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1)及相应的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复印件。
  第四章 建筑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应税收入
  (一)建筑收入,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二)安装收入,是指从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收入;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修缮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四)装饰收入,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工程作业收入,是指从事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收入。
  泥浆工程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
  (六)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 件而取得的收入。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以上所称收入是指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七)以工代赈工程收入。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及工程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1.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费用。
  2.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3.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4.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工程价外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第二十九条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包括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设备的价值。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如下:
  (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专业设备: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设备。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控置装置及仪表: 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大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等。
  (六)电气:各种电力生器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七)通风: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盆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窑和砌筑: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材料、炉体金属埋件等。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分包和转包的,总承包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和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对总承包人按工程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转包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提供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凭证。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按代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有设备扣除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账薄上单独记载设备价款, 设备的价款按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扣除明细表》(附件2)以及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和工程预决算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五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三十四条 金融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一般贷款业务收入、金融经纪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一般贷款利息(包括加息、罚息等)收入
  (一)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得减除受托方所得的手续费。
  (三)典当业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典当业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保管费等收入。
  (四)透支利息收入,是指银行对存款户透支的部分收取的利息收入。
  (五)贴现、押汇收入。
  (六)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七)以货币资金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收入。
  (八)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第三十六条 金融经纪业收入,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及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如受托发放贷款或投资、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代理买卖证券、外汇及金融期货、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兑付证券等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是指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经纪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及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如银行结算、信用担保、代理会计事务、代保管、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及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结算罚款等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保费收入,包括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及其他保费收入。
  办理初保业务(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除外)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收入。
  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
  (二)储金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的储金业务收入(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退还被保险人),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三)其他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减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 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等费用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十六条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境外分保合同复印件、付款合法凭证复印件及代扣税款凭证复印件。
  第六章  邮电通信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四十九条 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国内函件收入,包括收寄贴邮票及不贴邮票(包括零寄整付和整寄整付邮资收入)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各种资费收入以及相关的挂号费、航空费、保价费、查询费、欠资邮费收入、代发广告邮费和手续费收入,以及邮件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申请费收入等。
  (二)国际及港澳台函件收入,包括收寄贴票及不贴票的国际及港澳台信函、明信片、印刷品、航空邮筒、小包、印刷品专袋资费收入以及相关的挂号费、航空费、保价费、查询费收入。
  (三)国内特快专递收入,包括收寄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收入、撤回特快专递邮件手续费及特殊处理费等收入。
  (四)国内同城特快专递收入,包括收寄国内同城特快专递资费收入、撤回特快专递邮件手续费及特殊处理费等收入。
  (五)国际特快专递收入,包括收寄国际及港澳台特快专递资费收入、撤回国际及港澳台特快专递邮件手续费及特殊处理费等收入。
  (六)邮政快件收入,包括收寄国内邮政快件业务资费收入、快件汇票加收的快件资费收入、邮政快件的保价费收入等(包括贴邮票和不贴邮票收入)。
  (七)国内汇票收入,包括开发各类国内汇票的汇费收入、撤回汇款手续费、汇兑查询手续费、退汇改汇费收入(包括贴邮票和不贴邮票收入)。
  (八)国际汇票收入,包括开发国际汇票的汇费收入、国际汇票结算收入及特种服务费收入(如撤回汇款手续费、查询费、退汇、改汇费、国际兑票手续及钞买汇卖差价收入)。
  (九)国内包裹收入,包括收寄贴邮票或不贴邮票的民用包裹、商品包裹、纸质品包裹的资费收入,包括相关的航空费、处理费、保价费、查询费以及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收入,撤回包件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申请费收入。
  (十)国际及港澳台包裹收入,包括收寄贴邮票或不贴邮票的国际及港澳台包裹资费收入以及相关的航空费、处理费、保价费、查询费以及脆弱包裹附加费收入。
  (十一)机要通信收入,包括收寄贴邮票或不贴邮票的各种机要邮件资费收入,如零寄整付、整寄整付的资费收入以及相关的航空费、查询费收入、非机密文件退回返程资费收入、机要邮件改寄补付资费收入、代发新华社“内参选编”的资费收入等。
  (十二)报刊订销收入,是指订阅及零售报纸(包括特发报纸)、杂志的订销收入。
  (十三)代办保险收入,是指代办保险业务按规定手续费率计收的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
  (十四)邮务物品销售收入,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十五)邮电礼仪收入,是指邮政部门经营邮电礼仪业务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十六)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零售)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取得的收入。
  (十七)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等收入。
  (十八)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快递业务收入。
  (十九)其他邮政业务收入,是指经营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信箱租金收入,特快专递邮件、包裹逾期保管费收入,函件汇兑、包裹存局候领手续费收入、国际邮政汇兑的特种服务费收入内的汇款回贴费、展期签证费、包裹破损重封费收入、储蓄挂失手续费收入、代发广告申请登记费收入等。
  第五十条 电信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和其他电信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基础电信业务收入
  1.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收入;
  2.移动通信业务收入;
  3.卫星通信业务收入;
  4.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传送业务收入;
  5.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收入;
  6.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收入;
  7.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收入;
  8.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收入;
  9.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收入;
  (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1.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如电信部门开办168、160、998等声讯台,为用户提供咨询、点歌、娱乐竞猜等服务收入;
  2.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3.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4.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5.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收入。
  (三)其他电信业务收入,是指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收入。如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收入;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五十一条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调拨集邮商品以报刊杂志、集邮商品的调出价减去调入价的差额(收益额)为计税营业额,不得减除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以人民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给邮政部门的利息减去邮政部门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五十三条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五十五条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邮政电信合作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3)、合作经营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银行支付款项凭证和合作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及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收款凭证复印件和银行支付款项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文化体育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五十八条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文化、体育活动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表演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体育收入。
  第五十九条 表演收入,是指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且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条 播映收入,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取得的收入。如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点歌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向用户直接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纳税人经营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直接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第六十一条 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一)各种展览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培训收入。包括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除外);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培训取得的收入。
  (三)举办文学、艺术、科学技术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五)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时,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取得的收费收入。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第六十二条 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未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以外的收入和在自己的场所以外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体育收入,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取得售票收入并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的,演出者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减除项目管理
  第六十五条 演出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演出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4)、演出合同复印件及支付场租、佣金等费用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八章  娱乐业
  第六十六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入和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及价外收费。
  (一)经营歌厅收入,是指为顾客在乐队的伴奏下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舞厅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跳舞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收入,是指为顾客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音乐茶座(酒吧)收入,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吧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台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台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经营高尔夫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高尔夫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经营保龄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八)经营游艺活动收入,是指举办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力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各种游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经营网吧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
  (十)娱乐场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是指娱乐场所(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九章  服务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六十七条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理业收入、旅店业收入、饮食业收入、旅游业收入、仓储业收入、租赁业收入、广告业收入和其他服务业收入。
  第六十八条 代理业收入,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收入。
  (一)代购代销货物收入,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收入。
  (二)代办进出口收入,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收入。
  (三)介绍服务收入,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四)其他代理服务收入,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1.代办公用电话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收入;
  2.不销售汽车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收入;
  3.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4.包销商代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收入;
  5.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
  6.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7.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8.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9.律师事务所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
  10.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旅店业收入,是指提供住宿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条 饮食业收入,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取得的收入。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收入;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提供的烟酒、饮料及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 旅游业收入,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二条 仓储业收入,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三条 租赁业收入,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取得的收入。
  (二)光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三)干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企业主辅分离,分别办理营业执照,辅业仍占用原有企业的设备、房屋等资产,主业向辅业收取的固定费用收入。
  (六)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核定。
  (七)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全部租金收入。
  (八)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其营业额为公司向司机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
  (九)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收入。
  (十)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十一)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
  (十二)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润。
  (十三)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收取的铁路使用费收入。
  (十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一方投资公路建设并取得一定年限的公路使用权,公路所有权属国家,提供建设用地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租赁行为,其营业额为公路建设的投资额。
  (十五)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
  (十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广告业收入,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 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新闻单位帮助企业报道而取得的采访费收入;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广告播映费、供求信息桥栏目播映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第七十五条 其他服务业务收入,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收入。
  (一)从事沐浴、理发、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二)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四)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地勘单位承担地质勘探工作(直接承担的各级政府安排且由财政拨款的地质勘探工作除外)取得的收入。
  (六)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勘察设计工作(直接承担的各级政府安排且由财政拨款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除外)取得的收入。
  (七)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的铁路延伸服务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看管、托运货物用具出租、货物车辆管理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收入。
  (九)运输公司向挂靠的个体运输者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十)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相关的除外)业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技术转让(或开发)收入相关但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十二)科学文化单位或合法图书馆设立的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取得的收入。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十四)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十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十六)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收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 件的除外。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七十六条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七条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九条 兼办公用电话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第八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业务。包机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航空运输企业固定包机费用的余额。
  第八十一条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二条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八十三条 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业务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5)以及代为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单据复印件、同用工单位的用工委托书、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第八十四条 兼办公用电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从邮电部门取得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发票复印件。
  第八十五条 包机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同期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复印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旅游业收入减除明细表》(见附件6)及相应的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
  第八十七条 广告代理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7)和从广告发布者取得的广告业发票复印件。
  第十章  转让无形资产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八十八条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的范围。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以拍卖、交易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以地换房行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核定。
  (二)转让商标权收入,是指转让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三)转让专利权收入,是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五)转让著作权收入,是指转让著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销售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且一并转让其著作权、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转让商誉收入,是指转让商誉使用权的收入。
  (七)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的固定利润。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八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十条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九十一条 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九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章 销售不动产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九十三条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的范围。
  (一)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收入,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收入。
  1.销售房屋、烟囱、道路、窑炉、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支柱、水塔、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
  2.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合同期满后,房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
  3.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4.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收入;
  5.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
  6.村民集资建房销售给非本村村民(不论是否办理产权手续)取得的收入;
  7.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住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其营业额,对超面积部分以取得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8.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销售而取得的售房收入;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收入,是指销售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情形收入,是指上列以外的收入及视同销售不动产、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的收入。
  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取得的收入;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核定;
  3.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取得的收入;
  4.销售不动产并负责装修取得的收入;
  5.拍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6.被征用土地时土地承包人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7.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如果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随同转让的机电设备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在内;
  8.以不动产抵顶债务的营业额为抵顶的债务金额;
  9.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其营业额为分配时不动产的作价;
  10.以房换地和以房换房行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核定;
  11.其他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九十四条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销售的,以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第九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购置不动产的购置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九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不动产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修正:

该法规已被如下法规废止: 
标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冀地税函[2011]4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5-3 
实施时间: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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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omouse   2011年2月18日
贴此条很有用,感谢作者,解决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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