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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07]3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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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3〕48号)的贴息办法予以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的范围和标准
  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目前尚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逾期不贴息)。
  不属于微利项目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要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报送上季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代收情况表》、《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收明细表》及说明。
  2.担保中心在每季度终了后12日内,对经办银行报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将经确认的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代收情况表》、《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收明细表》及说明进行审核,对经确认的代位清偿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并对代位清偿贷款按规定履行催收程序。
  3.担保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4.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上报财政部,同时报送专员办审核。
  三、符合贴息50%条件的借款人,应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时缴纳50%的贷款利息,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付息的,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计算逾期利息和罚金。
  四、经办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担保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的,担保中心不予拨付贴息资金,借款人的利息由经办银行承担。
  五、担保中心应建立贴息资金支出账户,账户及资金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财政部门根据担保中心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预拨一定数额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
  七、上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
  3.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代收情况表
  4.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明细表
  5.小额担保贷款代收明细表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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