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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2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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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我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掌握税源变化趋势,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奠定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基础,省局制定了《省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计会处)反馈。
  各单位本级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指标和方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附件: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重点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客观反映征管质量,充分发挥税源监控作用,准确分析收入形势,有效开展纳税评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源监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对纳税人经营和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的管理以纳税较多的纳税人为对象,以税务机关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征收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及上报格式建立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第四条 省级重点税源监控的标准为:
  (一)上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上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三)上年缴纳其它地方税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市局1月10前将达到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入库税款情况报省局,省局1月13日前确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并通知各单位,省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得取消。新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纳税人,在次年的数据库中纳入监控范围。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单位,其年度入库税款连续两年达不到建库标准的,可以从第三年剔除;发生关、停、破产等导致税源消失的监控企业,报经省局同意后,可于当年剔除。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指标与数据来源。重点税源监控指标,由《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三张报表组成,其具体指标和填报说明见附件。监控的数据指标全部来源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税源监控数据报表期与企业财务报表期一致。
  第六条 企业数据报送形式与数据填报要求。监控单位原则上使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TRAS)企业版,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监控企业确实不能报送电子数据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为减轻基层负担,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监控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其它企业实行月报制度。
  《企业基本信息表》按年核定一次,应用到年内所有报表期,除变更事项及填报错误,期间不作调整,随《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和《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一起上报。
  《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实行月报的企业,财务指标按季填报,税收指标按月填报。
  《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根据《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相关数据本期值按月或季填报。同一货物劳务要进行合并计算,不得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货物劳务代码并列填报情况。
  第七条 数据库报送程序与时间。企业于月末或季末15日内将重点税源电子数据报送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于当日或次日传递给税收管理人员;税收管理人员于每月17日前审核并传递到县(市、区)局计会部门;县(市、区)局计会部门于每月18日前上报至市局计会部门。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计会部门于每月19日前上报省局。
  第八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负责无偿向企业发放和培训使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TRAS)企业版,并负责培训企业正确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数据。
  企业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TRAS)企业版中,根据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完整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形成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有特殊情况的要在系统中填写情况说明。企业对数据库审核无误后向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人员报送电子数据(暂时不能报送电子数据的可报纸制报表)。
  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人员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或纸质报表后,要及时传递给税收管理人员。
  税收管理员收到企业重点税源监控电子数据或纸质报表后,将其加载或录入到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TRAS)税务版中,审核重点税源数据,发现企业数据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修正,并将正确的数据通过广域网传递至计会部门。有特殊情况的数据,要检查企业的特殊情况说明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在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中更正数据或者修改情况说明。税收管理员要按月度或者季度应用采集到的数据,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数据要对企业进行核查或者提请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计会部门负责制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和设计监控指标,明确指标口径;负责汇总、审核税收管理员传送的重点税源数据,将正确数据通过广域网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企业数据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向企业核实数据,有错误的要及时进行修正。编写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预测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省直属征收局与石家庄市局共管的达到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省直属征收局负责采集、上报企业的全部数据。
  第九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使用权限。各地要做好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保密工作,监控数据只限于地税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要按季对重点税源数据进行分析,如实反映和分析重点税源单位、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税收变化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市局于季后20日内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对于税源发生较大变化的纳税人和行业情况,要在调查研究后,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上报省局。
  第十二条 工作监督与考核。省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对下一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数据,计会部门对税收管理员传送的数据都要定期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计会部门分析报告的时效性。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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