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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6]2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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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于1995年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来,各级地税机关把征收工作当作重要政治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底,累计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8300万元,对平抑我省市场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字〔2004〕102号)规定:“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由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未被列入《基金目录》,为此,省局向省政府呈报了有关情况,省政府同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省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停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2006年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不再进行退库。对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基金缴款书”要进行收缴和封存,并切实做好其他停征善后工作。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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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吉财非税[2015] 2016/1/4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6/1/1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