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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及诉讼事项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02]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2-4-23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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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及诉讼事项报备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及诉讼事项报备制度(试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注协、省财政厅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及诉讼事项报备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基础性资料,及时做好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行业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中注协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在江苏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苏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报备内容包括事务所年度内完成的全部验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评估业务项目和年度内发生的已决和未决诉讼事项。报备格式见附表。
  四、江苏省注协和各省辖市注协(以下简称“省、市注协”)分别负责省直和省辖市辖区内事务所的报备工作。
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的验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评估业务相关情况和诉讼事项报省、市注协,市注协于2月底前将辖区内事务所报备资料汇总后报省注协,省注协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各市报备资料汇总后报中注协。
市注协在向省注协报送辖区内事务所报备资料,以及省注协向中注协报送全省事务所报备资料时,应当对报备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汇总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五、事务所报备资料一律采用EXCEL格式。事务所应同时报送磁盘和书面报备表(格式见附件)。
  1、表一、表二、表三中的“公司类别”栏填写1、2、3、4。其中1表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2表示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表示外商投资企业,4表示除以上三种类型企业以外的企业。如果某企业既属于第一种类型,又属于第二种类型,则填1;如果某企业既属于第一种类型,又属于第三种类型,则填1;如果某企业既属于第二种类型,又属于第三种类型,则填3。
  2、表四中的“业务种类”栏按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四种情况填写。
  3、表一中的资本到位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到位率=实际验证的投入资本/公司申请验证资本
  4、表二中的审计工时,表三中的评估工时按人工作小时计算:
审计(评估)工时=Σ(人数天数每天工作时数)
  5、表二中的审计调增、调减额是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的金额,包括事务所提出调整企业不同意调整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的事项,也包括否定意见类型和拒绝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中确定的调整事项。
  6、表四中的增值率如为负数,填写“-”。
  7、表一、表二、表三中的收费金额按实际收取数填写。
  六、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参照报备制度内容建立业务台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自觉完成报备任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应当向省、市注协提供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对拒不上报或发现存在上报不实的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
  七、对报备资料中有关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情况,省、市注协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制度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事务所业务报备表

相关附件:
事务所业务报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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