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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征发[2005]2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9
实施时间: 2005-4-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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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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