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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函[2006]33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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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或虽有固定经营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支出的总机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机构为多级的,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费用支出。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总机构应向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全资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提取管理费,并按同一标准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相互调剂。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方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对总机构实行总额控制。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应在每年9月至11月底前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本年度提取管理费的书面申请,超过期限的,地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后年度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和减少分支机构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摊管理费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项目表(表式附后)。
  (六)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和下半年计划)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说明。
  四、总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
  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一)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二)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三)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四)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o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五、总机构管理费总额的核定
  核定总机构管理费总额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既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又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根据当年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增长幅度,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 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中的较低者,促使总机构减少管理费支出。具体核定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核定:
  l、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总额和税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2、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计入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中,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3、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确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三)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中扣减。
  (四)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技术开发费及总机构代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不得计入总机构管理费总额。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审批权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我省范围内且跨市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同一市且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审批时限
  省级和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一)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中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地税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 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反映。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未经地税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超过地税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八、本通知从审批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略)
  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
  2、总机构管理费支出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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