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发[2007]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税收管理员是税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承担者,是基层地税机关强化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载体,在全省实施统一的《办法》是进一步整体推进对全省税源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办法》的实施对做好今年及今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作 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税收业务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和基础性工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办法》的落实将我省税源管理的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各市、县地税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征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统筹安排《办法》在本地区、本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上级机关对基层税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税源管理单位要确定《办法》落实的责任人,要将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规范税源管理、提升业务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的工作契机,根据本地征管实际,有机整合各项税源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办法》的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大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学习培训与实际岗位工作要求紧密结合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对《办法》及“两制”和下一步既将出台的新征管规程等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根据本地税收管理员队伍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以考代训、以考促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所属税源管理单位税收管理员学习培训的工作力度,要做到《办法》及相关制度税收管理员人手一册,确保税收管理员对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心中有数。在组织学习培训的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宣讲《办法》的贯彻落实对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的必要性,要充分认识规范管理、严格要求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税收管理员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积极营造基层“比、学、赶、帮、超”的学习和工作氛围,倡导税收管理员干中学,学中干,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增强素质,提高水平,以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队伍做好各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三、建章立制,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征管实际,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调整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在抓紧做好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等《办法》及其附表所要求文书资料工作的同时,要扎扎实实做好管户底册、征收台帐、管户档案等现有文书资料的健全完善工作,全面规范和加强税收管理员文书资料管理。各市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税收管理员的重点工作,以工作流程为导向、以工作运行过程的关键环节为考核点,尽快建立起切合本地实际的税收管理员考核奖惩制度,统一规范对所属税源管理单位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税收管理员轮换的具体期限和办法。各市局的税收管理员考核奖惩办法和轮换办法,要于3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税源管理单位贯彻落实《办法》的督促检查工作,特别是要以抓好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为着力点,推动和确保《办法》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各市局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安排好本地区2007年度的考核工作,力争在三季度前完成首次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对全市考核奖惩办法和考核指标的修正和完善工作。各市的考核工作要依托信息化的支持,采取人工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管理过程与管理结果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多种方式进行,并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局要把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同时附送修订完善后的考核奖惩办法。省局已将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列入今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工作,并拟在四季度的适当时间组织全省的重点抽查或交叉检查工作,以确保《办法》在全省贯彻落实到位。
  各地在《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附表(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推进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制度中对税收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其管理和服务行为的基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应当由基层地税机关符合条 件的正式税务人员担任。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地税机关所属的承担税源管理工作任务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抓好户籍管理,掌握管户变化,防止漏征漏管,又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对每户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实施有效监管。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好日常工作中依法管理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优化服务措施,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强化管理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 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应当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七条 税源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结合分类管理的需要进行。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税源规模和分布以及纳税户数量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划分税源管理范围,科学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员力量,在普遍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建立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应当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管理和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征管实际充实管理力量,努力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管户管理、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重点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管理、日常检查和税法宣传与咨询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并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管理和执法建议。
  第十一条 管户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户籍管理
  1、负责对新开业登记户的实地核查和应纳税种的初步认定工作;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登记事项的核实工作;负责对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实地核查、税款清算、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缴销等监管工作。
  2、负责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的核查工作。
  3、负责对到外县(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初步审核,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证明缴销等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对外县(市)纳税人的报验登记核查,外出经营活动和申报纳税情况的跟踪管理,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涉税事项的监管工作。
  4、负责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进行非正常户初步认定,并结合工商、国税和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信息进行对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工作。
  5、负责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监控管理
  1、税收管理员应当建立管户底册,根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及时掌控所辖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逐步依托信息化,实施对管户的动态监控。
  2、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管户管理情况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监督亮证经营,清查漏征漏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各类违法违章 行为。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纳税人管户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账簿凭证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纳税人建立账簿凭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的监控工作。
  (五)负责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初步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负责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发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初审工作,并按规定核定纳税人购票种类和数量。
  (二)负责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涉及发票领购种类和数量变更等事项的核实和核定工作。
  (三)负责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纳税人异地使用发票、拆本使用发票、计算机开票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对发现的异常发票的实地核查工作。
  (六)负责对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和取得非法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初步认定和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检的初审工作。
  (八)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印制各类门票、自印发票的初步认定和后续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和领购、使用税控发票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发票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申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的纳税申报方式的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以及变更申报方式等后续事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催报工作。
  (三)负责对纳税人零申报、异常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批准延期申报的‚负责监督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五)负责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减、免、缓、抵、退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负责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基金、规费申报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税费申报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调查核实和初步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催缴工作。
  (三)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调查和初审工作,以及批准延期纳税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纳税担保的调查、初审和后续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欠税的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准确掌握所辖纳税人欠税的各项数据信息,并按规定开展上报、控管、追缴、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阻止欠税人出境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基金、规费缴纳情况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监缴工作。
  (九)负责税费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税收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所辖重点税源户的重点税源监控资料和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2、每月申报纳税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重点税源户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时开展重点税源分析工作。对申报异常的重点税源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切实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超、短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按照有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化应用,稳步开展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并根据最终的评定结果,对所辖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检查计划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时应当填制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做好对各种应税资料和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文书,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 征管资料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辖纳税人征管档案的建立和征管信息的采集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接收新开业户登记资料30日内按照一户一档的工作要求,建立纳税人征管档案,并负责纳税人征管信息的日常采集工作。
  (二)负责对征、管、查各环节及各业务部门传递过来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归集入档工作。
  (三)负责所辖纳税人征管档案信息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工作。
  (四)负责所辖纳税人征管资料年终的整理、存档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每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30日内对所辖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两制”等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对所辖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提供税收咨询、优化纳税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日常的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辅导,对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为纳税人及时提供税法咨询,解答涉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引导和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
  (二)负责对所辖纳税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日常收集和反馈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征询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税源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及时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完成税源管理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履行本办法确定的工作职责,并在省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完成各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备、传递及时、责任明确。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建立管户管理与申报纳税管理相结合的控管税源机制。每月征期过后,应当根据所辖管户的类型、数量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分析申报纳税情况,查找原因,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所辖管户的申报纳税质量;根据所辖管户的申报纳税情况开展管户核查,及时掌握管户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辖区内的管户管理工作。管户管理应当做到管户底子清、变动情况清、上下核对一致;申报纳税管理应当做到征期过后有分析、有查核、有建议、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事项,税收管理员应当制定调查提纲,有针对性地开展查核工作,并确保查核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查核情况和结果应当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传递相关部门,所获税源信息应当及时记录归档。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源管理部门的检查计划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应当不少于两人。对发现所辖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过税源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提交稽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工作底稿制度,对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应当准确完整地做出工作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轮换既包括税源管理部门内部不同管理区域和管理范围之间的岗位轮换,也包括税源管理部门与征收、稽查等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具体轮换的期限和办法由各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征管质量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考评事项,建立健全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实事求是地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评。原则上税源管理部门按月份、县局(分局)按年度应当对税收管理员实施考核。市局应当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统一规范对所属基层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并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和奖惩,考核奖惩办法应当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以下工作指标应当作为重点考核项目:
  1、漏管率(抽查<检查>发现漏征漏管户数/抽查<检查>总数户×100%)。要求个体漏管率不得超过5%,企业不得漏管。
  2、申报率(当期按期申报户数/当期应申报户数×100%)。要求企业不得低于95%,个体不得低于85%。
  3、催报率(当期实际催报户数/当期未申报户数×100%)。要求达到100%。
  4、零申报户核查率(当期核查零申报户数/当期零申报户数×100%)。要求不得低于20%。
  5、异常申报户核查率(当期核查异常申报户数/当期异常申报户数×100%)。要求达到100%。
  6、非正常户核查率(当期核查非正常户数/当期认定非正常户数×100%)。要求达到100%。
  7、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当期内应入库税款×100%)。要求不低于95%。
  8、催缴率(当期实际催缴户数/当期未按规定缴纳户数×100%)。要求达到100%。
  9、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要求不得超过5%。
  10、纳税评估实施率(当期实施纳税评估户数/当期已确定疑点的纳税人户数×100%)。要求不得低于100%。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局《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给税收工作造成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税收管理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涉税事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等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 湖国税征[2005] 2005/6/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 浙国税征[2005] 2005/4/1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 鄂地税发[2005] 2005/6/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冀国税发[2005] 2005/4/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鲁地税函[2006] 2006/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桂地税发[2005] 2005/10/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监 皖国税发[2005] 2005/9/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冀地税发[2005] 2005/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冀国税发[2007] 2007/2/26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 宁国税发[2004] 200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