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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3-17
实施时间: 2005-3-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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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
  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自治区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检察院、高级法院、经委、教育厅、人事厅、公安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有接收任务的市、县也要参照自治区的组织方式,相应成立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制定的工作方案要尽快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备案。请各地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具体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和国资委。
  二、积极主动,认真做好各项移交接收工作。各地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情况的普查工作,详细调查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将要分离单位的户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单位性质、资产状况、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拨款数额、当地同类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企业盈亏等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主动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并于2005年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具体格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国资委另行下达)。
  三、加强监控,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尽早介入对将要分离单位的资产、财务、人员的监控,坚决制止企业借分离办社会职能之机调进人员和抽调分离单位的财产等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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