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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4]6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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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区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是指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科技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科学支出中的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大型维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四)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项目合同;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八)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科技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限于项目实施过程考评)、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科技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项目考评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组织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科技项目共性考评指标,并指导、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考评工作,可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项目考评的部署,结合科技项目的特点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特性考评指标,负责制定科技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绩效指标,对本单位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科技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报委托方;自治区科技厅应将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章 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考评结果是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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