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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文字[1997]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12-29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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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财税政34号)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铃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征收的。
  三、自治区级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自治区集中建立自治区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地(市)、县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平时就地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年终通过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实际入库数的70%分别返还各地(市)、县,30%归入自治区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时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安排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拨付使用。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用于补助自治区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用于补助自治区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支出;
  3、用于补助自治区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支出;
  4、用于经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用于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自治区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设备购置补助经费。
  (五)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六)用于地(市)、县精神文明和文化设施建设的特殊困难补助。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批准后个案处理。
  3、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4、其它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开支范围的支出。
  六、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年初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计划)建议数和具体项目。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并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及时予以核拨。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七、监督和检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2、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地(市)、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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