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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文字[1999]6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9-9-23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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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有关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对自治区级文教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收支结余的40%以内核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要求,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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