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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4-3
实施时间: 2002-4-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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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管理。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的申报工作,严格掌握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 则,做好抢救补助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凡申请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的单位要按规定的范围、原则认真填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由地市财政局和档案局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档案局,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档案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三、落实配套资金各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在申报项目的同时,按照1:1的比例承诺项目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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