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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2]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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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局(文体局):
  为加强对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建设按项目规划完成,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2002年广西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宣发〔2002〕28号)的要求,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全区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项目的通知》(桂宣发〔2002〕37号)的项目计划,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专户主要会计事项处理方法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自治区“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专款、项目地(市)县乡配套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按照《关于确定全区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项目的通知》(桂宣发〔2002〕37号)中所确定的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专户的设置
  1.自治区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为“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代理银行。自治区、地(市)、县财政部门“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与已开设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并用,不再另设,分账核算。
  2.项目县宣传部门另行开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专户。项目县财政专户反映“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来源。自治区专款、项目地(市)县乡配套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县财政专户管理。项目县宣传部门“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专户核算,反映“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支出情况。
  “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结束后,专户相应取消。
  3.专户具体账务处理详见附件。
  (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
  1.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宣传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
  2.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财政、宣传、文化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结合财务大检查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把资金管好用好。
  3.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
  1.自治区财政厅在“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建设年份按照“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规划,一次将自治区专款划入自治区专户。并根据《关于确定全区乡镇宣传文化站建设项目的通知》(桂宣发〔2002〕37号)的要求下拨项目地(市)财政专户。
  2.地(市)财政局在自治区专款到达5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专款下拨所属各项目县财政专户,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3.上级拨付的“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财政专户后,县财政部门必须在10日内,将“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转入宣传部门专户,以保证项目所需经费。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期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第五条 “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各项目县要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特别是加强对基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的审计,保证“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专款专用,杜绝扣拨款、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发生,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建立“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
  第八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制度。项目县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季度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
  第九条各项目地、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专户
  主要会计事项处理方法
  一、财政专户
  1.拨入“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要求根据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地(市)县乡配套资金
  2.拨出“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资金
  借:拨出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地(市)县乡配套资金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账时,将“拨出专款”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
  3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账时,将“其他支出”科目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二、项目县宣传部门
  1.收到县财政局拨来专款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地(市)县配套资金
  2.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乡镇宣传文化站项目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预付项目乡镇文化站工程款时,按用途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根据用途核销专款支出
  借:专款支出——
  贷:预付账款——
  5.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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