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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2]3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7-24
实施时间: 2002-7-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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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自治区“教育项目工程”专款、项目县配套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9号)中所确定的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开设“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
  (一)专户的设置
  1.自治区指定工商银行为“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代理银行。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地(市)、县财政局,都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工商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专户资金结算、划转、封闭运行的需要。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可由项目县财政局另行选择在其他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报地(市)财政局备案。
  2.项目县分别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开设“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项目县财政专户反映“教育项目工程”资金来源。自治区专款、项目县配套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教育专户核算、反映“教育项目工程”资金支出情况。
  “教育项目工程”结束后,财政、教育专户相应取消。
  3.专户具体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
  1.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教育局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
  2.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财政、教育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结合专项检查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把资金管好用好。
  3.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
  1.自治区财政厅在“教育项目工程”建设年份按照“教育项目工程”规划,一次将自治区专款划入自治区专户。并分两批下拨项目地(市)财政专户:第一批按“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40%拨付,第二批按“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60%拨付。
  2.地(市)财政局在自治区专款到达5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专款下拨所属各项目县财政专户,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3.上级拨付的“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财政专户后,县财政部门必须在15日内,将第一批“教育项目工程”资金(40%部分)转入教育部门专户,以保证项目所需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根据工程规划、概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期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第五条 “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各项目县要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特别是加强对基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的审计,保证“教育项目工程”专款专用,杜绝扣拨款、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发生,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 建立“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教育项目工程”资金。
  第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制度。项目县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季度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
  第九条 各项目地、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办法
  一、财政专户
  1.拨入“教育项目工程”资金(要求根据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县配套资金
  2.拨出“教育项目工程”资金
  借:拨出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县配套资金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帐时,将“拨出专款”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
  3.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教育项目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二、项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收到县财政局拨来专款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自治区专款
  ——项目县配套资金
  2.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教育项目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预付项目学校工程款时,按用途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根据用途核销专款支出
  借:专款支出——
  贷:预付帐款——
  5.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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