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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搜集上报近年来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的函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函[2007]4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13
实施时间: 2007-9-13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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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了配合在全国广大会计人员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在弘扬先进,表扬优秀会计工作者的同时,鞭挞会计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弄虚作假、贪污腐败、诚信缺失等行业不正之风,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人员警示教育 搜集整理近年来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的函》(财会便〔2007〕41号)的要求,现就搜集、整理、上报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案例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部门应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认真组织搜集、整理、上报近年来发生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工作,特别是近5年来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及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作其他组织处理(如通报、停职等)的案例,高度重视开展会计人员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应当是向社会公开且定性的,案例资料来源真实可靠,证据确凿,描述客观公正。每件案例都要做出深刻剖析和点评,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可靠、引证得当、定性准确。
  三、各市区上报的案例不少于1件,每件案例一般不超过3000字。案例资料请于10月10日前,以正式材料报送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含电子版)。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会计监督工作质量评比的一项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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