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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3]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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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加强我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实际和特点,现就加强我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不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中心财务机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中小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中小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单独核算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食堂等要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财会人员的配备。中小学校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必须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专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已在会计岗位而无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组织培训考试,限期取得会计证或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二、足额安排中小学经费预算,加强收支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以及财力可能,及时足额安排中小学校经费预算,并做到教职工工资性经费的预算安排不留缺口,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精神,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指导性定额标准,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除从学、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小学校要在每年初根据财政安排的经费以及本校组织的收入情况,及时编报全年综合财务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的综合财务预算要经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综合财务预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中小学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各项收入,必须全额交财务机构入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防止隐瞒、截留、转移收入和设“小金库”。按照有关规定划清收入界限,确认收入,按照资金渠道和资金性质正确归集分类。对属预算外资金的学杂费、住宿生费、借读生费、择校生费等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然后按计划申请核拨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中小学校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结构,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完备合法,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学校要注意保持支出结构的合理,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收入的支出管理,学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支出。其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等;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属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报纸刊物。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收费项目,学校有权拒付。
  三、中小学校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一)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轮岗、考核制度。
  (二)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明确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出纳入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要按规定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报会计主管人员审核。
  (三)建立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要明确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以及审核凭证、帐簿、报表的方法。
  四、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中小学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中小学财会机构不得使用,并有权拒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中小学的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中小学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立本单位的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
  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一定要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制订或修改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保值。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基建投资形成的校舍建筑物,在竣工交付使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和工程预决算审计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相应明细账;购置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课桌椅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相应明细账
  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归口对实物的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并分类登记实物帐卡。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学校闲置的财产物资,应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的调剂,以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布局调整撤并中小学校的财务清算工作,避免学校教育资源的流失
  因布局调整发生学校划转撤并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七、加强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各地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6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八、加强财务检查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各中小学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建立财务管理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促使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各市(地)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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