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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3]2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6-10
实施时间: 2003-6-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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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我区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我区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证效益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补助的内容重点考虑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补助的对象重点是农村地区,并向老、少、边、山、穷地区倾斜。
  (四)鼓励先进的原则。把各级计划生育工作好坏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用于困难地区农村家庭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
  (四)宣传教育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宣传教育资料印制等业务费。
  (五)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中央补助我区的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不再另外安排零星项目。
  第五条 补助经费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计生委根据各地总人口、农村人口、贫困地区人口以及育龄人口等客观因素,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参考工作实绩,采用因素分配法测算到县(区、市),并在两个月内下达到各市(地)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地方财力,在自治区下达专项补助经费后一个月内,及时将专项补助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除由自治区计生委统一印制发放全区的宣传资料经费,以及属自治区政府采购品目,由自治区计生委统一实行政府采购后发放设备购置经费外,其余经费都按项目分配到各市(地)、县(区、市)。由自治区计生委统一印制和采购的宣传资料和设备,须在次年6月份以前全部发放下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生育、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将加强对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暂停中央专项补助经费:
  (一)截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截留、挪用、贪污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中央专项补助经费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次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市(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市(地)对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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