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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4]4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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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做好对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制定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行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
  附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行办法

  附件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遵照中央的统一部詈,自治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为保证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是农村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下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等。
  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各地应结台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标准,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区的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区定贫困县。对列入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的地方,自治区及有关市、县按照同一进度对相应学生免除杂费,并对寄宿的困难学生提供适当生活补助。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设置实验方案的要求,而且是已列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在选用免费教科书时、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免费提供教科书种类按照国家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确定。
  第五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管理工作实行以自治区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和自治区安排的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的资助范围及对象,分配确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分县学生数,下达到有关市。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名额后7天内,将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数下达到有关县。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名额后10天内,按规定的资助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到有关学校。
  有关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专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免费教科书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并组成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分别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市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出版、发行部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将免费教科书直接发往有关学校。保证课前到书,学生人手一套。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办理收书手续,并负责发放给受助学生。再由学校组织填写《免费教科书领取学生花名册》(表式见附表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造册登记。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档案必须保存3年备查。
  第七条 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号项资金的管理,中央及自治区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买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发行单位制订严恪的教科书资金结算规程。教科书经学校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门审核汇总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及合同约定,通知财政部门将有关经费拨付出版、发行单位。
  第八条 免费教科书全部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教科书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
  其他资料等。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地区,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的收费,应免收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
  第九条 政府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第十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人员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每年10月底,各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情况(表式见附表3)报市教育、财政邬门。每年11月底,各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县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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